(2016)湘1025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147号原告夏某某,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夏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