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牛文波与季维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30号原告:牛文波,男,193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慧,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季维红,身份、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波与被告季维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诉称的被告住安徽省阜南县方集镇小张湾村霍组158-1号,经本院经过阜南县公安户籍系统查询,方集镇辖区无名叫“季维红”的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在阜南县方集镇不存在,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身份,无法送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文波的起诉。原告牛文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