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婷婷与沙坪坝区城轩美容美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婷婷,沙坪坝区城轩美容美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099号原告高婷婷,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沙坪坝区城轩美容美发,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5号商场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606113422。经营者王城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婷婷与被告沙坪坝区城轩美容美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高婷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婷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婷婷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