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聂守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珍,聂守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003号原告张秀珍,女,汉族,1934年10月11日生。被告聂守山,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于建民,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聂守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秀珍负担。审判员 张丰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