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康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康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郭用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842号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永年县临名关镇。法定代表人:杜永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住址:永年县。法定代表人:郭用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康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永年县。法定代表人:金敬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用书。本院受理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康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郭用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元,诉讼保全费2145元,由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