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德富与陈绍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富,陈绍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985号原告周德富,女,196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陈绍云,男,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富与被告陈绍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