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沙坪坝区顶峰休闲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沙坪坝区顶峰休闲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99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谭玲,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顶峰休闲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景观大道二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龚财容,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顶峰休闲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