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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全升、周书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全升,周书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676号原告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邮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恒,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告赵全升,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周书泉,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垒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