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慧成润滑油经营部与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慧成润滑油经营部,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42号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慧成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484号。经营者胡必成,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核心工业园区何家湖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潘启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107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潘启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慧成润滑油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他财产共计25万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财产线索。担保人胡必成(身份证号××)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慧成润滑油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二、扣留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北湖盛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25万元;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胡必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1栋1层13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房产一套。以上一、二项保全的财产价值以25万元为限。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慧成润滑油经营部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