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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16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东招与陈玲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招,陈玲玲,陈晨,杨津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1694-1号原告:陈东招。被告:陈玲玲。第三人:陈晨。第三人:杨津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招与被告陈玲玲、第三人陈晨、杨津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7.50元。由原告陈东招负担。审 判 长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温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