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4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仓开村。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3日生,住海晏县水利局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晏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5日之内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某某所有的青C035**大型汽车的车辆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2016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海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兴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