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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林福滨、李慧敏等与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滨,李慧敏,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林福滨。申请执行人李慧敏。被执行人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莉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