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许仙友与李恩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仙友,李恩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2352号原告:许仙友。被告:李恩福,1970年12月26日。原告许仙友诉被告李恩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仙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仙友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