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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许仙友与李恩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仙友,李恩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2352号原告:许仙友。被告:李恩福,1970年12月26日。原告许仙友诉被告李恩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仙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仙友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