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杨志军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杨志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5民初88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地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诉讼代理人张福海,男,公司职员。被告杨志军,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军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朴哲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古钰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