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述辉诉洪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述辉,男,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代理人邓云翔,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新河街**号。上诉人唐述辉因诉洪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行初字第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述辉的主要认为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依法应通过调解或劳动仲裁程序解决,故洪雅县人民政府并无唐述辉诉请该政府履行的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唐述辉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唐述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