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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48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缴纳。审判员 罗 先 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贻秋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