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守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23号罪犯黄守敏。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守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守敏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守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