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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庆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07号罪犯林庆,外号“弟姆”。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原犯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260.79元(已付30000元)。宣判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8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合并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庆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5月21日,因琐事殴打同号房罪犯黄丹文,且不听制止,给予警告处罚一次。2015年7月2日利用个人岗位便利条件与他人拉关系,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4.8分。2015年11月24日缴纳民事赔偿款6500元。2016年3月23日缴纳民事赔偿款4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