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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欧阳家汉与杨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家汉,杨文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264号原告欧阳家汉,男,1985年9月6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委托代理人欧阳修银,男,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通,男,1962年5月25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委托代理人杨麟,男,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阳家汉诉被告杨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9日原告欧阳家汉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家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家汉负担。审判员 姚  希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冰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