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欧阳家汉与杨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家汉,杨文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264号原告欧阳家汉,男,1985年9月6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委托代理人欧阳修银,男,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通,男,1962年5月25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委托代理人杨麟,男,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阳家汉诉被告杨文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9日原告欧阳家汉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家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家汉负担。审判员 姚 希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冰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