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涂创辉申请何秀文人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创辉,何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涂创辉,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何秀文,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涂创辉与被执行人何秀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秀文至今未履行((2015)汨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秀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秀文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1897.6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