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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涂创辉申请何秀文人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创辉,何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涂创辉,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何秀文,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涂创辉与被执行人何秀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秀文至今未履行((2015)汨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秀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秀文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1897.6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