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华东雷与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东雷,韩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946号原告华东雷。被告韩旭。原告华东雷与被告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海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东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东雷诉称,2016年1月25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42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2月1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无还款诚意,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4200元以及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被告韩旭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手机销售业务,被告曾向原告购买手机后,与原告认识。2016年1月25日下午,被告打电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称用于商业演出费用周转,同时原、被告约定当天下午六点于南通市区南大街环城东路见面商量借款事宜。原、被告见面后,因原告支付宝账户只有余额人民币24200元,故原告只同意出借人民币24200元。原、被告均系支付宝实名认证会员,被告通过支付宝项下“借条”功能向原告发起借款,经原告确认后形成支付宝项下数据电文形式的“借款协议”,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人民币24200元。随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手写“借条”一份。支付宝“借款协议”与“借条”均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日,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接原告电话,拒回原告信息,亦未主动履行债务。原、被告双方通过支付宝“借款协议”约定开通“还款日自动扣款”功能,即“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委托支付宝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划转至出借人支付宝账户即视为借款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支付宝未能根据约定将上述借款划转至原告账户,原告支付宝显示该笔欠款已逾期65天。原、被告支付宝“借款协议”另约定:“借款人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开车从南通至被告父母住所地(如东县国营如东农村五大队208号)催收欠款,产生一定的差旅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支付宝“借款协议”一份、支付宝聊天记录一份、被告支付宝会员信息一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得以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其证明力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通过支付宝项下“借条”功能发生,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完成借贷事实,该借贷事实客观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此外,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催款所产生的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因支付宝“借款协议”有相关约定,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供的各项差旅费票据,本院酌情认定差旅费人民币2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东雷借款人民币24200元及差旅费人民币200元,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3元,由被告韩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丁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返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返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