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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548号原告:肖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邓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邓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习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