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联兵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联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90号罪犯郭联兵,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联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3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6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郭联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联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7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联兵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2014年1月20日因及时发现监管隐患并报告民警奖3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联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