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12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恩,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