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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12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恩,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