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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林小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705号原告林小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英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福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小英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