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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段爱云与彭学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爱云,彭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段爱云,女,汉族,文盲,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彭学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段爱云与被执行人彭学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学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段爱云医疗费8903.4元、误工费4554元、护理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鉴定费24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247.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学进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且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刘朝林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