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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全友与周玉琢、董洪亮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友,周玉琢,董洪亮,张英,李宗学,李宗全,刘延福,董玉志,董守欣,董玉院,沂南县蒲汪镇龙角社区村民委员会董家岭村民大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543号原告:张全友,男,汉族。被告:周玉琢,男,汉族。被告:董洪亮,男,汉族。被告:张英,男,汉族。被告:李宗学,男,汉族。被告:李宗全,男,汉族。被告:刘延福,男,汉族。被告:董玉志,男,汉族。被告:董守欣,男,汉族。被告:董玉院,男,汉族。第三人:沂南县蒲汪镇龙角社区村民委员会董家岭村民大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友与被告周玉琢、董洪亮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全友负担。审判员  宋法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