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曹江峡与谌乙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峡,谌乙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502号原告曹江峡,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谌乙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原告曹江峡诉被告谌乙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谌乙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峡撤回对谌乙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淑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