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7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开友诉被告石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友,石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128号原告罗开友,男,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住雷波县。被告石正斌,男,成年人,汉族,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友诉被告石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开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0元,由原告罗开友承担。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