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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7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开友诉被告石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友,石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128号原告罗开友,男,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住雷波县。被告石正斌,男,成年人,汉族,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友诉被告石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开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0元,由原告罗开友承担。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