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30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范贤芝与万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贤芝,万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48号申请人范贤芝,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彧,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范贤芝申请执行万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彧的银行存款2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