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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67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全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路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