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67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全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路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