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09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自然档案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内09行终11号上诉人(原起诉人)李自然,男,汉族,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上诉人李自然不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然在2000年去集宁区档案局寻找其档案时即被告知档案找不到了的情况下,直至2015年才向人民法院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因此裁定对李自然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档案局正式书面通知上诉人找不到上诉人本人档案时起算,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行政诉讼适用起诉期限,而非诉讼时效,二者存在区别,且从正式书面通知时起算起诉期限的主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晓潇审判员 刘晓秀审判员 刘瑞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