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976号原告汤某某,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委托代理人汪太林,泸县立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