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976号原告汤某某,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委托代理人汪太林,泸县立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