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35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建明,周林,高明,罗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513-1号申请执行人谈建明。被执行人周林。被执行人高明。被执行人罗红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谈建明与被执行人周林、高明、罗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林、高明、罗红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谈建明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谈建明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谈建明与被执行人周林、高明、罗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