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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XX军与被告吴应超、骆守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吴应超,骆守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428号原告XX军,女,湖南省汨罗市人。委托代理人伍琼,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应超,男,湖南省汨罗市人。被告骆守信,男,湖南省汨罗市人。原告XX军与被告吴应超、骆守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伍琼、XX、被告吴应超、骆守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军诉称,2013年7月15日,被告吴应超因归还银行贷款需要,经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中介,向原告XX军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8天。被告骆守信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归还向原告申请续借。原告同意并于2013年7月22日与被告吴应超、骆守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合同到期后,被告还是不能归还借款,原告与两被告对借款利息及中介费进行结算至2014年12月22日止,被告欠原告本金40万元,利息6.4万元,中介服务费5.6万元,共计52万元。结算后,被告吴应超分三次归还了3.5万元,骆守信分8八次归还了26万元。时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仍欠本金31.09万元,利息0.87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XX军、被告吴应超、骆守信的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2013年7月15日被告吴应超出具的借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用以证明借款数额400000元、期限8天、利息月利率2分的约定以及骆守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2013年7月22日被告吴应超出具的借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用以证明被告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的借款没有归还,原、被告重新立据,借款数额400000元、期限3个月、利息月利率2分的约定以及骆守信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华融湘江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7月15日由廖申龙的账户转账400000元给被告指定的汨罗市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被告吴应超口头辩称,2013年7月15日借款40万元属实,但两被告已经归还46万元。被告骆守信口头辩称,被告已经代吴应超归还了26万元,原告已经书面承诺不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应超均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骆守信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用以证明原、被告协商由两被告各自归还26万元,被告骆守信已经归还。证据2、2015年7月2日,骆鹏签订的承诺书,用以证明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廖立君在承诺书上注明自2016年2月1日止,有关骆守信、骆景、骆鹏三人与与吴应超相关的欠条承诺一律作废。合议庭组织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吴应超对原告提交的五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吴应超认为其已经归还了20万元。被告骆守信对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已经归还26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XX军对被告骆守信的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两份证据上XX军的签名均系廖立君代签。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XX军提供的四份证据系原件,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需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骆守信提交的两份证据系原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两份证据能够证明:1、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对借款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2、廖立君在承诺书上的签字证实被告骆守信已经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归还原告26万元,与此同时与吴应超相关的欠条承诺一律作废。依据原、被告的举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7月15日,被告吴应超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向原告XX军借款,原告XX军委托廖申龙将400000元通过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吴应超指定的账户,被告吴应超向原告XX军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XX军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整)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期限8天,利率(月)2%,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元(¥2200元),全部本息于2013年7月22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息,按相关条约处理……借款人吴应超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010620162013年7月15日担保人:骆守信身份证号码:430681196409011433”,同时双方还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方(甲方)吴应超,放款方(乙方)XX军,中介方(丙方)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期限8天,从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借款利率月2%;借款方式,转账支付400000元;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实际借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日,借款方(甲方)吴应超,放款方(乙方)XX军,连带保证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骆守信为借款4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7月22日,借款到期,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吴应超重新向原告XX军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XX军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整)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期限3个月,利率(月)2%,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24000元),全部本息于2013年10月21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息,按相关条约处理……借款人吴应超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010620162013年7月15日担保人:骆守信身份证号码:430681196409011433”,同时双方还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方(甲方)吴应超,放款方(乙方)XX军,中介方(丙方)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借款利率月2%;借款方式,转账支付400000元;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实际借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日,借款方(甲方)吴应超,放款方(乙方)XX军,连带保证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骆守信为借款4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26日,原告XX军、被告骆守信、吴应超,案外人骆景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吴应超欠原告利息、中介费12万元,本息共计52万元。一、本息52万元由吴应超和骆守信各还款一半,即各还款26万元;二、还款日期截止2015年1月30日前,不再算息;三、骆守信之子骆景为本协议的保证人并承担骆守信的还款义务;四、本协议三方签字生效,应还欠款还清后不再追究原订合同责任。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2015年7月2日,骆鹏出具承诺书“因本人父亲骆守信兄骆景不能按时还清XX军欠款陆万元整本人承诺自愿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否则湖南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XX军有权扣押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863**的红色凯迪拉克小车作为清偿债务并由本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骆鹏2015.7.2自2016年2月1日止有关骆守信、骆景、骆鹏三人与吴应超相关的欠条承诺一律作废。廖立君2016.2.1”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了被告如下款项:原告XX军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被告吴应超现金15000元;于2015年1月4日收到被告吴应超现金10000元;于2015年1月23日收到被告吴应超现金10000元,共计35000元。原告XX军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100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80000元;于2015年7月2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2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10000元;于2015年8月7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10000元;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10000元;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10000元;于2016年2月2日收到被告骆守信现金20000元,共计26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31.96万元及后段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XX军、廖立君就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XX军对本案廖立君的代理行为均予以认可。对于被告吴应超提出在2014年12月22日前向原告归还了借款但没有证据提供的情况,本院进行了核实,廖立君认可吴应超在2013年7月22日前归还了利息2200元,支付了4200元中介费。2013年7月22日转据后,被告吴应超分两次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24000元。2014年10月22日前,吴应超分多次支付了50000元利息,共计74000元。借款4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22日按月息2分计算到2014年12月22日为136000元,减去被告吴应超已经归还的74000元,尚欠利息6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借款是否属实,还款数额如何确定;2、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3、借款利息如何计算。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借款是否属实,还款数额如何确定。被告吴应超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XX军出具一张400000元的借据后又于2013年7月22日转据,原告XX军委托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申龙通过其账户转账400000元给被告吴应超,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数额为400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吴应超提出向原告归还了20万元借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认可在2014年12月22日前收到被告归还利息74000元,至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吴应超尚欠原告利息62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56000元,因中介服务属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2月2日,被告吴应超分三次归还原告现金35000元,被告骆守信分八次归还原告现金26万元,两被告的具体归还明细见明细表(附后)。至2016年2月2日止,被告吴应超尚欠原告本金239567元,利息6867元。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骆守信在保证合同上面以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名义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骆守信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被告骆守信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的约定归还了26万元并由廖立君在承诺书上载明“自2016年2月1日止有关骆守信、骆景、骆鹏三人与吴应超相关的欠条承诺一律作废。廖立君2016.2.1”,原告XX军对廖立君的代理行为又予以认可,故本院认为被告骆守信在本案中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个焦点问题利息如何计算。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吴应超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应超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军借款本金23956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吴应超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军利息686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被告吴应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宗辉审 判 员  杨 薇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计算表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起始日期计算公式应还利息还利息还本金欠利息欠本金14.12.22前62,000400,000.0014.12.29150001500047,000,400,000.0015.01.04100001000037,000400,000.0015.01.23100001000027,000400,000.0015.01.2910000014.12.23-15.1.2937*40*2%98663686663134336,866.0015.02.178000015.1.30-15.02.1718*33.6866*2%4042404275958260,908.0015.07.022000015.2.18-15.7.2135*26.0908*2%23481200003481260,908.0015.07.301000015.7.3-15.7.3028*26.0908*2%487083511649259,259.0015.08.071000015.8.1-15.8.77*25.925*2%121012108790250,469.0015.09.281000015.8.8-15.9.2851*25.0469*2%851685161484248,985.0015.12.281000015.9.29-15.12.2890*24.8985*2%14939100004939248,985.002016.2.22000015.12.29-16.2.234*24.8985*2%5643105829418239,567.0016.2.3-16.3.1543*23.9567*2%68676867239,567.00合计29500079434134567160433本息合计:246,434.002016.4.20月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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