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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浩与吴荣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吴荣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770号原告吴浩,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仲伟,江苏仲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祥,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信合大厦南侧。负责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浩诉被告吴荣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  成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呼  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