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明,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小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金明为与被上诉人团风永康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