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谢兆勇与王贞荣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兆勇,王贞荣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兆勇,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洪云(谢兆勇之妻),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贞荣,女,193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谢兆勇因与被上诉人王贞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兆勇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兆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兆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兆勇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军代理审判员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