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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闫晓磊与马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晓磊,马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闫晓磊。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井亮。本院受理了原告闫晓磊诉被告马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晓磊以被告马井亮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闫晓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