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闫晓磊与马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晓磊,马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闫晓磊。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井亮。本院受理了原告闫晓磊诉被告马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晓磊以被告马井亮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闫晓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