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黄福云申请赵锋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云,赵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95号申请执行人黄福云。被执行人赵锋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押金2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锋锐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押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当庭支付。申请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