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恭安与孙小品、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恭安,孙小品,刘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654号原告:徐恭安。委托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品。被告:刘瑾。原告徐恭安与被告孙小品、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正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因被告孙小品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在乐清市看守所就孙小品部分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正周、被告孙小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恭安起诉称:被告孙小品因资金缺乏,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孙小品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被告孙小品与被告刘瑾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孙小品、刘瑾归还原告欠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暂算至2015年11月8日为121250元,自2015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孙小品口头答辩称:借款25万元属实,但已还本金10万元。被告刘瑾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小品与被告刘瑾于20××年×月×日经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8日,被告孙小品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孙小品及被告刘瑾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借款借据、庭审笔录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小品向原告徐恭安借款25万元,有被告孙小品亲笔签名的借款借据及庭审陈述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辩称已偿还本金10万元,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又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孙小品至今未偿还借款,应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孙小品与被告刘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小品、刘瑾应共同偿还原告徐恭安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9元,由被告孙小品、刘瑾共同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