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文良和与王乾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乾坤,文良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乾坤。委托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良和。委托代理人:沈志超,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乾坤为与被上诉人文良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19日,上诉人王乾坤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乾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乾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上诉人王乾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思杰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