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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展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展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基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050号原告深圳市展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重庆路2号第2栋第六层西面A厂房。法定代表人史根成。委托代理人郑明伟,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基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万延工业城四栋二层西面。法定代表人王征仪。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展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981元,减半收取699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赵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