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新宁县黄金瑶族乡粟田村村民委员会与黄民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宁县黄金瑶族乡粟田村村民委员会,黄民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黄金瑶族乡粟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华代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民秋。上诉人新宁县黄金瑶族乡粟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粟田村委)因与被上诉人黄民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新宁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拨付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特色村寨,黄民秋当时担任粟田村村委会主任一职,2015年4月14日,新宁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179379元分四笔拨付到黄民秋在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黄金分社开立的户头。黄民秋收到拨款后,以村里欠其私款为由,拒绝将专项资金交给粟田村委,导致不能及时支付特色村寨工程款。粟田村委认为黄民秋的侵占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民秋返还项目资金179379元。还查明,粟田村委班子于2014年进行换届选举,黄民秋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换届后,粟田村委组织村民清算小组对黄民秋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但黄民秋对清算结果不予认可,故一直未办理移交手续。黄民秋在领取项目款后,以支付粟田村委以前拖欠的工程款为由,拒不退还该款。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项目款,系政府财政部门拔付给粟田村委的专项资金,黄民秋作为粟田村委的原法定代表人,在领取该款后理应专款专用。现黄民秋抗辩已动用该款支付了村里拖欠的工程款,因黄民秋与粟田村委之间系从属身份关系,其支付行为是否恰当、支付后尚余多少专项资金,应由其单位内部决定并清算,粟田村委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程序加以解决。本案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新宁县黄金瑶族乡粟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粟田村委上诉称,黄民秋已非现任村干部,其拒不向粟田村委办理财务移交手续,侵占专项资金,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黄民秋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粟田村委与黄民秋就黄民秋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的财务及移交问题发生争议,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或者人身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受理后对粟田村委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粟田村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