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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上海龙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长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龙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长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447号原告上海龙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金花,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淳。原告上海龙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长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龙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