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永军与宋文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军,王丛丛,宋文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高永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职工,住商河县。被告王丛丛,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刚,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商河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景,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军与被告王丛丛、宋文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信丰国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人民陪审员 郭京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