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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姚益江与包华巍、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益江,包华巍,吴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456号原告:姚益江。被告:包华巍。被告:吴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益江与被告包华巍、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益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