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姚益江与包华巍、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益江,包华巍,吴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456号原告:姚益江。被告:包华巍。被告:吴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益江与被告包华巍、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益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