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908号原告丁某某,女,住隆化县庙子沟乡。被告冀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