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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仙某与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某,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798号原告仙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蔡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某诉被告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仙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