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有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莎、谢燕春,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肯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泉,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公司)因与上诉人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莎、谢燕春,上诉人双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肯长及委托代理人陈荣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99元,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34317元,曲靖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278782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赵 锐审判员 魏虹光审判员 周惠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萍萍 搜索“”